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本方案适用于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可加入必要助剂用吹塑法生产的用于地面覆盖的薄膜(以下简称地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方案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本方案不适用于可降解性地膜。
二、产品分类
地膜按覆盖使用时间分为两类,Ⅰ类为耐老化地膜、Ⅱ为普通地膜。
三、标称厚度和覆盖使用时间
地膜的标称厚度和覆盖使用时间见表1:
表1
|
类别 |
标称厚度/mm |
覆盖使用时间/d |
|
Ⅰ |
0.010、0.012、0.014、0.015、0.016、0.018、0.020、0.025 |
≥180 |
|
Ⅱ |
0.010、0.012、0.014、0.015、0.016、0.018、0.020、0.025、0.030 |
≥60 |
四、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6672-2001《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的测定 机械测量法》
GB/T 6673-2001《塑料薄膜和片材长度和宽度的测定》
QB/T 1130-1991《塑料直角撕裂性能试验方法》
GB/T 1040.1-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总则》
GB/T 1040.3-2006《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 第3部分:薄膜和薄片的试验条件》
GB/T 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关于开展巴彦淖尔市2025年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巴市监办发〔2025〕38号
五、抽样
(一)人员
市局组织安排,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实施。
市局(旗县)执法人员配合市质计中心检验人员一同到被抽查企业(经销商)进行抽样。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产品。
(三)组批
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同一规格连续生产的产品50t为一批,如果连续生产一周,产量不足50t,c以一周产量为一批。
(四)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同一牌号、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至抽样之日起一年内生产的一种产品至少500公斤。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车间内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卷薄膜。
抽样人员将抽取到的一卷薄膜去掉外层十米后,分别取三块,长度五米,将三块薄膜按编号1、2、3号标明,其中1、2号薄膜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3号薄膜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
抽取的样品应包装好,将封样单展开粘贴于已包装样品封口处,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在封样单上签名。为防拆封,可使用多张封样单。抽取并签封好的样品必须保存在室温的环境中。运送时应防止剧烈碰撞损坏样品。
(五)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如抽样单上需要注明产品种类或品种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或单独扩充一栏以便填写。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六、检验要求
1.检验项目
表2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
1 |
外观 |
GB 13735-2017中5.4 |
强制性 |
GB 13735-2017 |
|
2 |
厚度 |
GB 13735-2017中5.1 |
强制性 |
GB/T 6672-2001 |
|
3 |
宽度 |
GB 13735-2017中5.2 |
强制性 |
GB/T 6673-2001 |
|
4 |
拉伸负荷 |
GB 13735-2017中5.5 |
强制性 |
GB/T 1040.1-2006 GB/T 1040.3-2006 |
|
5 |
断裂伸长率 |
GB 13735-2017中5.5 |
强制性 |
GB/T 1040.1-2006 GB/T 1040.3-2006 |
|
6 |
直角撕裂负荷 |
GB 13735-2017中5.5 |
强制性 |
QB/T 1130-1991 |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缺少本方案中的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检验。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七、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总判定:所有试验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论描述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依据BZJ·TD/IBAC00001-2025《聚乙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含一项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检验结论描述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 13735-2017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依据BZJ·TD/IBAC00001-2025《聚乙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八、异议处理复检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
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受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2.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九、附则
本方案主编单位: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陈军)
十、其他
1.该方案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该方案有效期:2025年2月26日至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