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煤炭(商品煤)

发布时间:2025-03-06 09:26      来源: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207


 煤炭(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巴彦淖尔市煤炭(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从事煤炭(商品煤)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等单位。本方案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二、术语和定义

商品煤: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商品煤分为原煤、筛选煤和洗选煤等,选煤也称为洗煤。

1.原煤:是指从地上或地下采掘出的毛煤经筛选加工去掉矸石、黄铁矿等后的煤。

2.民用煤:用于居民炊事、取暖等分散式使用的动力用煤,可分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两类

3.民用散煤未经成型加工的民用煤

4.精煤:原煤经过洗煤,除去煤炭中矸石,即为精煤。

硫分(St,d:干燥基全硫,以假想无水状态的煤为基准的全硫。

灰分(Ad:干燥基灰分,以假想无水状态的煤为基准的灰分。

褐煤:煤化程度低的煤,外观多呈褐色,光泽暗淡,含有较高的内在水分和不同数量的腐殖酸。

无烟煤:煤化程度高的煤,挥发分低、密度大,燃点高,无粘结性,燃烧时多不冒烟。

烟煤:煤化程度高于褐煤而低于无烟煤的煤,其特点是挥发分产率范围宽,单独炼焦时从不结焦到强结焦均有,燃烧时有烟。

三、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方案。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方案。

GB/T 483-2007《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 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 474-2008《煤样的制备方法》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16号令)

关于开展巴彦淖尔市2025年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巴市监办发〔2025〕38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四、抽样

(一)人员

市局组织安排,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实施。

市质计中心抽调检验人员配合市局(旗县)执法人员一同到被抽查企业(经销商)进行抽样。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样品处置

样品的抽样方法、基数、数量按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中第5.2执行,样品处置按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中第10条执行。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如抽样单上需要注明产品种类或品种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或单独扩充一栏以便填写。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五、检验要求

质量要求

1.煤炭(商品煤)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检验项目及指标值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指标值

检测方法

1

硫分(St,d)%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发改委第16号令)

 

<1

GB/T 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2

灰分(Ad)%

<16

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方案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方案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地检验报告中注明中进行说明。

六、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总判定:所有试验结果均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论描述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依据BZJ·TD/IBAC00003-2025煤炭(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含一项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检验结论描述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煤炭(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依据BZJ·TD/IBAC00003-2024煤炭(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

七、异议处理复检

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八、附则

方案主编单位: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陈军)

九、其他

1.该方案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该方案有效期:2025226日至202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