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巴彦淖尔市煤炭(商品煤)质量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检验依据、抽样、检验项目、判定规则、附则。
2 检验依据
GB/T 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475-2008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474-2008 《煤样的制备方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工作规范(2017年修订版)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16号令)
《关于开展巴彦淖尔市2026年第一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巴市监办发〔2026〕49号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抽样
3.1抽样方式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进行抽取。
3.2抽样方法、数量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样品的抽样方法、数量按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中第5.2执行,样品处置按GB475-2008《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中第10条执行。
3.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4 检验项目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指标值 |
检测方法 |
|
1 |
硫分(St,d)% |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发改委第16号令) |
<1 |
GB/T 212-200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
|
2 |
灰分(Ad)% |
<16 |
GB/T 214-2007《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
5判定规则
5.1 依据标准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16号令)
5.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地检验报告中注明中进行说明。
总判定:所有试验结果均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论描述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依据BZJ·TD/IBAC00003-2026《煤炭(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若有一项(含一项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检验结论描述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煤炭(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依据BZJ·TD/IBAC00003-2026《煤炭(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6 附则
该细则有效期:2026年1月12日至2027年1月11日;
该细则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该细则主编单位: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