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车用柴油巴彦淖尔市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包括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
2、产品种类
车用柴油(VI)按凝点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50号。
3、检验依据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GB/T 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260 《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
GB/T 511 《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GB/T 510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T 261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GB/T 6536 《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4、检验项目
4.1车用柴油(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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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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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硫含量 |
GB 19147-2016 |
SH/T 0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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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含量 |
GB 19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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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凝点 |
GB/T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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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闪点(闭口) |
GB/T 2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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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铜片腐蚀(50℃,3h) |
GB/T 5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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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馏程 |
GB/T 6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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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密度 |
GB/T 1884 |
5、抽样
5.1按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作为检验批。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
5.2.1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随机抽取有产品合格证明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
5.2.2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成品罐抽样时,取样方法执行GB/T 4756《石油液体手工采样法》。取4L作为样本,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为留样,留样留存于受检企业,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盛装石油产品所需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成品罐抽样时相同。
5.3样品处置
5.3.1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破损。封条上要有产品名称以及牌号、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
5.3.2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掷抛。
5.3.3汽油取样时应避光。
5.3.4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冷、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5.3.5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
6、判定原则
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要求,依据XX,检验结论合格。
经抽样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要求,依据XX,检验结论为不
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