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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是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部门对当事人已经缔结并生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加以备案存档,并对外公示的行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国家知识产权第六十二号局令)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般情况下,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要提交许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专利开放许可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普通许可,其合同形式不再是许可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而是以要约模式达成,能够证明达成开放许可的书面文件,即视为办理许可合同备案时所应提交的合同材料。
二、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审查指南》;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三、受理范围
受理中国境内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申请和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注销申请。任意一方当事人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四、办理途径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
五、申请材料
当事人在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申请和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注销申请时应当应当分别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其中,申请表应当使用标准表格,表格内容应当填写完整,使用中文简体,申请表及其内容应当为打印,且无涂改。
(一)备案申请
(二)变更申请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请参照附件2);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变更协议;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的材料。例如许可方、被许可方增加的,需提交新增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申请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4);
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后,一般不涉及变更手续。
(三)注销申请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请参照附件3);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的协议。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的期限届满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当事人在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的期限届满前提出许可备案注销手续的,应当作出情况说明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3.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其他需要的材料。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申请的,须提交由双方当事人或被委托人签章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的声明(模板可参考附件4)。
六、不予备案的情形
详见《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二条(附件5)。
七、审核期限
线上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八、备案费用
免费。
九、线上办理步骤
(一)注册账户


(二)提交申请





(三)查看审核意见

(四)领取许可备案证明


(五)补交纸质原件

十、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471-5203375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宫街49号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新华院区2号楼
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呼和浩特代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