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是适应新形势发展。“四张清单”的制定是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体检式监管、服务型执法,大力推广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的需要。二是贯彻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原则的需要。根据当事人违法性质,围绕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违法事实情节、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等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规定或授权给予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需要。在执法实际中,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减轻或不予处罚决定时,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时常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严重影响执法权威和统一。清单梳理了一些执法中常见的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积极探索细化适用情形,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不应简单生硬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应规则》第四条规定:“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裁量基准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盟市实际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三、主要内容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从轻处罚清单》《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减轻处罚清单》《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四张清单由类别、违法行为、适用情形、违法行为的法定依据、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处理方式等6个主要项目构成,不予处罚8项、从轻处罚6项、减轻处罚13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6项。“清单”涵盖市场主体登记、广告、电子商务、商标、专利、食品安全等市场监管领域。
四、创新举措
《清单》以表格形式明确了事项,清单更为直观,更便于执行。为保障《清单》正确实施,提出具体实施要求: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也防止应罚而不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的,要求通过责令改正、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强调执行《清单》必须结合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对任意执行“四张清单”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三是规范例外情形。未列入《清单》,但符合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五、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清单并不是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法外开恩”,而是一种“审慎的包容”,体现的是法治环境下对行政机关精细执法的要求,它的制定和适用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程序要求。对具体执法人员来说,既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严格对照清单的适用情形,认真落实不予、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也要加强相应的法治宣传教育,以非强制性手段,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打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法治透明的营商环境。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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