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内蒙古德祥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你公司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