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1. 机构职能
    2. 内设机构
    3. 领导介绍
    1. 政策法规
    2. 政策解读
    1. 部门预算公开
    2. 部门决算公开
    1. 人大建议办理
    2. 政协提案办理
    1. 产品质量安全
    2. 食品安全
    3. “双随机、一公开”
    1. 执法主体
    2. 执法人员
    3. 执法职权
    1. 声明
    2. 领导介绍
    3. 内设机构
    4. 机构职能
    5. 机构概况
    6. 专家库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中国政府网 浏览次数:
 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办公室:

《关于商请明确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综合参考我国诉讼法和其他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息公开工作实际,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时点确定问题

1.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3.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5.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关于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问题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可以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主办: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9004151号-1
网站标识码:1508000026 蒙公网安备 15080202000069号
地址:开源路民主街2号 联系电话:0478-8216035
网站地图

巴彦淖尔微信公众号

巴彦淖尔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