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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开源路民主街2号 

  电话:0478-8216035 

  二、行政执法权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两件大事、落细“六个工程”、建设“五高五区”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巴彦漳尔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策、 具体办法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 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 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 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协调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 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质量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质量状况统计分析、评价研究, 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 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十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参与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权限监督实施全市中药、蒙药标准规范。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制定实施全市监督抽检计划, 发布质量公告,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各旗县区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对法定、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按权限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 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九) 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 

  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市知识产权战略, 参与拟定相关政策措施, 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二十一) 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转化项目, 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二十二) 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飞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二十三)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6.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全球知识产权信息,按产业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导航,为创业创新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规范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十六)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经营主体审批许可、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三品一特”监管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十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程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办: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9004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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