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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第五届四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回复
发布日期:2024-07-26 来源: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塔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力度的提案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建立科学的定价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价格共分三种,即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中市场调节价就是常指的市场价。 

  药品的价格属于《价格法》中的市场调节价,是指通过药品行业市场竞争形成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价格”,以及《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部门不得起草含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的政策措施,所以无法建立药品定价机制。 

  建议二、探索科学医疗改革 

  按照《三定方案》,医疗改革工作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范畴,建议与卫健部门和医保部门进一步研讨。 

  建议三、强化价格监管力度 

  根据职能职责,市场监管系统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工作已列入每年的重点监管任务,主要对药品的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管,2024年,市市场监管局的药品流通科、广告科、价监竞争科、医疗器械科联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部分医疗机构、个体诊所、零售药店明码标价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收费行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截止目前,市场监管系统共出动检查人员871人次,检查公立医院、药品销售企业等经营主体789家,查处医疗领域(包含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等)违规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案件11起,罚没款41.85万元,有效规范了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了群众就医负担。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本职工作,持续保持对药品价格的高压监管态势,大力规范医疗服务收费、保障药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承办单位: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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