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1.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1. 机构职能
    2. 内设机构
    3. 领导介绍
    1. 政策法规
    2. 政策解读
    1. 部门预算公开
    2. 部门决算公开
    1. 人大建议办理
    2. 政协提案办理
    1. 产品质量安全
    2. 食品安全
    3. “双随机、一公开”
    1. 执法主体
    2. 执法人员
    3. 执法职权
    1. 声明
    2. 领导介绍
    3. 内设机构
    4. 机构职能
    5. 机构概况
    6. 专家库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 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07 来源: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为了促进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品牌建设,规范“蒙”字标认证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内蒙古初级产品多,原字号特征突出,很多东西‘养在深闺人未识’,好东西卖不上好价钱”“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抓好农畜产品精深加工和绿色有机品牌打造,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应对我区农牧产业品牌发展现实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商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批准,创新开展了以“蒙”字标认证打造内蒙古区域品牌行动,“蒙”字标采用“标准+认证”国际通行的第三方认证方式,旨在以认证、选真品,经过5年多的不懈努力,“蒙”字标已经成为具有鲜明内蒙古特色的区域品牌,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发挥“蒙”字标认证在自治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蒙”字标认证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部分省份先进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修改形成。 

  三、起草过程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2024年12月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2025年1月24日,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个部分四十三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 

  第二部分为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了“蒙”字标认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组成、制定、发布形式以及复审时间。修改了“蒙”字标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征集、研制方式,以及标准修订等内容。 

  第三部分为认证实施,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蒙”字标认证实施过程中申报、受理、认证各各环节的要求。依据工作实际,修改了了认证申报流程、受理等内容,规范了认证机构的职责。 

  第四部分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修改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内容。增加“蒙”字标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增加了认证标志使用的相关内容。 

  第五部分为经营主体培育,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七条。此部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7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质量融资增信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修改了“蒙”字标培育的相关内容,增加了质量融资增信工作 相关要求。 

  第六部分为监督管理,第三十八至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蒙”字标认证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以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部分为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本办法的实施日期。 

主办: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ICP备19004151号-1
网站标识码:1508000026 蒙公网安备 15080202000069号
地址:开源路民主街2号 联系电话:0478-8216035
网站地图

巴彦淖尔微信公众号

巴彦淖尔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