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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04-25 来源: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一、《实施意见》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22年10月,国务院出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明确对首次“个转企”稳定经营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2024年6月,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落实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同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政策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等14部门共同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落实“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政策。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实施意见》,明确了“个转企”方式及一次性补助资金发放条件和方式等,先后经过向各盟市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规范性文件听证会等程序,通过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为什么要“个转企”? 

  个体工商户存在法人地位缺失、治理模式单一、投资规模有限、融资贷款难、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而且相对于企业来说,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竞争能力等方面缺乏比较优势。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转型升级为企业有六大好处:在法律责任方面,个体工商户对债权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制企业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法律风险进一步降低。在获取资金方面,企业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且贷款额度会有所增加,同时企业可以吸引投资,通过多个股东或合伙人参与出资增加资金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在市场影响方面,由于受组织形式所限,个体工商户不可以采取连锁经营的方式,而企业可以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形成多点开花、连锁经营的局面,有利于拓展市场,做强做大。在品牌化经营方面,企业相对于个体工商户更有利于加强和统一内部管理、打造和传承自己的品牌文化。在吸引人才方面,由于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加规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措施也更加完善,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在发展空间方面,企业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进行市场定位,信誉度更高,也更容易获取社会资源(政策支持),拓展企业的上升空间。 

  三、“个转企”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明确“个转企”后,有多个投资者的,投资者中至少应当有1名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转企”实行“一注一立”业务联办,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机关开具“个转企”证明,为“个转企”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延续等业务提供方便。 

  四、“个转企”的主要对象有哪些?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商贸流通类等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推动其加快转型升级为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属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但自愿转型为企业的,大力支持其转型。 

  五、《实施意见》对于“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的发放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实施意见》明确个体工商户首次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转型时个体工商户存续时间已超过1年,且近1年内未办理经营者变更。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业务办理时间在2023年4月12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且个体工商户注销时间与转型企业设立时间间隔不得超出15日。 

  3.转型前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转型企业中投资比例不低于30%。 

  2.转型企业连续2年从事实际经营活动且在住所地正常经营,能够提供财务记账支出(代理记账支出、财务人员聘用等)的相应凭证。 

  3.转型企业在申请补助资金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未被列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 

  4.转型企业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有实际税款缴纳记录,不属于纳税非正常户和风险纳税人,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转型后,企业名下有1人或者以上人员缴纳社保满1年。 

  同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全区范围内有多家转型企业的,仅补助一家转型企业。 

  六、“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申请材料有哪些? 

  《实施意见》明确“个转企”转型企业申请一次性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申请表。 

  2.转型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及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股比例情况(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免于提供)。 

  3.转型企业连续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会计报表。 

  4.转型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及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可自行登录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系统打印)。 

  5.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型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申请材料。证明文件可通过共享政务信息资源查询、核验的,可以免于提交。 

  本政策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理项目,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实施意见》明确“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是依申请发放并实行两级审核。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知本辖区培育库内转企企业一次性补助资金申请方式及条件,并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政策社会知晓度。各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实地入户走访、横向部门数据对比等方式对自主申报的“个转企”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名单应当履行向社会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经公示无异议的“个转企”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审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通过审核、符合专项资金发放条件的转型企业,由盟市、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级分担比例履行拨款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企业账户。 

  八、“个转企”一次性补助资金不予发放的情形有哪些? 

  《实施意见》规定一次性补助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 

  1.转型企业自转型之日起存续时间未满2年。 

  2.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不再担任转型企业投资人(股东)身份的。 

  3.转型企业住所变更已迁出内蒙古自治区的。 

  4.转型企业未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的条件提出申请的,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5.转型企业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或者因未按时年报等情况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6.转型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7.转型企业在符合申报条件后90日内未提出申请的。 

  8.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发放的其他情形。 

  转型企业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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