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法规科编制和动态调整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法规科负责市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市局初次从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市局成立案件审核委员会,由市局一名局领导、各有关业务科室执法人员、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本办法规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可由案审委员会两名成员(不能均为法律顾问)负责审核。
第五条 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必要时,审核人员可以向行政相对人和执法承办人员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第七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局应当在依法核查、调查终结等程序结束后,并报送分管负责人审批之后,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送市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听证程序的,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因情况紧急无法事前报送法制审核的,市局各有关科室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经法制审核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市局各有关科室应当报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市局各相关科室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者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和决定书拟稿;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提供评估、鉴定报告;
(六)审核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风险的,还应当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第九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送审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属于本办法规定重大决定情形,市局法规科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材料。属于案审范畴的告知提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市局法规科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管辖权及执法主体是否适格;(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行为定性、法律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五)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市局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对有管辖权及执法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对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定性及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超越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三)对存在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裁量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的,提出建议补充调查或者纠正的审核意见;(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局各有关科室应当对市局法规科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市局各有关科室局和法规科对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市局各有关科室提请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均需要由市局负责人具体讨论。经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决定由相关科室分管负责人决定或决定是否提交市局负责人具体讨论。
相关科室分管负责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经过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由行政负责人集体负责;市局各有关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市局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制作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材料,由市局各有关科室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材料归入行政执法案卷副卷,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保存管理。
第十五条 各旗县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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