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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4 来源: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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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我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巴市监罚告〔2025〕2号),依法告知我局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你公司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处罚〔2025〕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处罚〔202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巴市监处罚〔2025〕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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